第二條 第43款1.事實發生日:104/10/012.捐贈原由:為推廣台灣在地藝術,善盡企業社會責任3.捐贈金額:新台幣500萬元4.受贈對象:財團法人台新銀行文化藝術基金會5.與公司關係:關係人6.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無7.前揭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無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