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電公會質疑,印度在本案調查過程中,存在許多程序上的問題,例如受理申請的審查、調查時間過長,以及調查期間未給予充分機會和時間供受調廠商辯護、不合理地拒絕接受廠商提供的資料等種種問題。
電電公會並指出,最讓廠商不平的是,印度對申請人及調查機關不當地擴大調查範圍,把「部分無競爭關係之產品被納入受調查產品範圍」,導致調查結果不合理。
電電公會舉例,USB有高階和低階產品的分別,性能、價格明顯不同,市場有區隔,而印度產業沒有生產高階USB的能力,我國輸銷印度以高階USB為主,並未對印度產業造成損害;但是調查期間,曾向調查機關請求產品區分調查,但是申請人及調查機關仍把高、低階USB視為同類產品,造成調查結果扭曲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