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湧德電子: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證券代號:36891,湧德一)賣回權行使作業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30 00:00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4/09/302.公司名稱:湧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8.因應措施: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轉換公司債以發行後屆滿二年之日(民國104年11月29日)為債券持有人提前賣回本轉換公司債之賣回基準日,本公司應於賣回基準日之三十日前,以掛號寄發一份「賣回權行 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債券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券持有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賣回申請書,由原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以電子化方式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通知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且不得申請撤銷)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年收益率1.489%(以複利計算)之利息補償金(總額即債券面額之103.00%),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以現金贖回。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將其款項以匯款或開立支票方式交付債券持有人。二、債權人辦理行使賣回權之期間為:自104年10月30日至104年11月29日止。債權人賣回權停止過戶期間:自104年10月22日至104年10月26日止。三、賣回手續費暨應備書面文件:1.本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請債權人得自債券賣回通知之始日(104年10月30日)之前一營業日起至屆滿日(104年11月29日)之前一營業日止,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無須將債券領回。2.檢附文件(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可至各證券商取得),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2)證券存褶,至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四、本公司將於104年10月29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權持有人五、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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