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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秋遠:愛情婚姻中另一種隱形暴力!】

滔客/ 2015.09.30 00:00

在婚姻關係中,你以為最重要的是財產嗎?或者說,在家事案件中,施暴者是父親,當母親袖手旁觀時,這不叫做廣義的共犯嗎?我不認為如此,即便母親也是受害人,我一樣不認為是如此。就像是她。

「律師,我可以請教你,如果我先生一直逼我賣房子,我已經受不了他的精神虐待了,可以請求離婚嗎?」電話那頭的聲音聽起來確實很焦急。「為什麼要逼你賣房子?房子的所有權是誰的?」我問。

「我先生為了他哥哥的債務,竟然要把這十幾年來存下來,登記在我名下的不動產賣掉,想替他哥哥還債。我不同意,他就歇斯底里的晚上不讓我睡覺,一直要我答應他這件事。」她回應。

「那就不要答應他啊!」我說,「哥哥是家人,你也是家人,要犧牲一個家人換另一個家人,我覺得匪夷所思。除非他覺得『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那我就沒話說了。」

「所以你的意思是,我可以不要答應他?」她問,「他會不會偷偷賣掉?」「哪有這麼容易,就算他有所有權狀,印鑑證明也在你這裡,你們還住在這個家,他怎麼有辦法賣?」我說。「況且如果從這個角度來看,我一點也不建議你離婚,因為一旦離婚,財產就要分他一半,這會更難處理。」

「可是為了這個房子,他真的給我很大的壓力。他已經把未成年的女兒趕出家門,接著可能就是趕我出門。」她語氣滿是無奈。「啊?!」我本來很平淡的語氣轉為激昂,「你在說什麼?你,未成年的女兒,被他趕出家門?」

「對啊!」她說,「他說女兒不聽話,乾脆就出去自己謀生,不要在家裡。」「這不對啊!」我說,「你怎麼可以同意這樣的事情?」「我沒有同意。」她反駁,「可是我很怕他,他會打人,還會恐嚇我跟小孩。上次他把小孩趕出去的時候,我被他嚇到不敢講話。」

「為母則強這句話,看來不適用每個人嘛!」我有點語帶諷刺,「你就這樣把你未成年的女兒放生,你知道面對這樣的家庭暴力,袖手旁觀的人沒資格說話嗎?或者說,袖手旁觀根本也就是等於共犯!」「我真的很怕他。」她似乎被我嚇到。

「可是,你可以聲請保護令,可以提告傷害,就是不該讓女兒出去流浪。她還是未成年的孩子,你怎麼可以這樣!」我說,「你知道她現在住在哪裡嗎?」「我不知道。」像是天經地義一樣,「她現在不願意跟我見面。」「要我也不願意啊!」我說,「跟著爸爸一起趕我出門,都不吭聲,我幹嘛跟你見面?」

「那麼現在我應該怎麼辦?」她總算聽起來有點焦急。「你,現在就給我打電話給女兒,問她在哪裡,跟她見面,對她道歉,承認自己懦弱,沒有保護她。你現在希望她可以原諒你,讓你可以陪伴她。」我說。「她現在不願意跟我見面了。」她說,「我該怎麼辦?」

「打電話。一次不成、兩次,兩次不成、三次,聯絡到她願意跟你見面為止。真的不行,就是委託警方幫你找,找到她以後跟她道歉。」我說。「你覺得我應該搬家嗎?」她問。

「當然。你們母女可以租房子住在一起,或者是你也可以蒐集先生家暴的證據,向法院提出保護令的聲請,讓他搬出去。」我說。她掛上了電話,我掛上了心。我不知道她會不會真的去做,但是,沒有保護子女的媽媽,跟施暴的爸爸,給孩子的心痛程度是一樣的。

面對家庭成員的性侵與傷害,沈默以對,就是沒有動手的另類暴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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