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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批賴清德 李全教:沒有市府貪污,便無議會同流合污

台灣好新聞/ 2015.09.29 00:00
記者鄭德政/台南報導

針對李中岑議員質詢市長賴清德,議長李全教做三點回應。

圖說:針對李中岑議員質詢市長賴清德,議長李全教昨做三點回應。(記者鄭德政攝)

李全教表示,一、針對個別議員地方建設補助款及社團經費建議款,市府大小眼,差別待遇嚴重,市長回答都是交由局處首長決定,經查所有議員的建議經費,過去五年的調查總表發現確有嚴重的差別,李議長裁示各局處首長不得有公報私仇或因私害公私的行為,此乃法所不容,若情況嚴重將依法究辦。

李議長進一步表示,賴市長詢答時再提及議會的黑金問題是扭曲事實,沒有市府的貪污舞弊,便沒議會的同流合污。

過去市議會發生過的弊案有三種,1.為市議會本身編列建築或採購預算被不肖人員有機可乘;2.過去議員的小額工程補助款有指定包商情形;3.市府有貪污舞弊情事要求議員配合。以上三種狀況,在李議長所主持的議會都強烈要求不得發生,並要求議員依法監督市政,不可有不法情事。現在由議員掛名爭取的經費大小眼差那麼大,是不是也有弊端?更遑論現在市府都直接把小額工程建議權轉給里長,弊端會不會更多?至於違反選罷法部份,誰有送錢賄選,不管他字案或偵字案,涉案人心知肚明一切交由司法處理,勿需再對司法下指導棋。

二、對賴市長表示200多天未進議會的原因,李議長更駁斥,憲政體制依憲依法,賴市長違憲違法受到監察院彈劾在案是不爭事實、不容狡辯,至於選舉民事官司六個月的審理期限是有但書的,絕多數司法人員的公正清廉不容質疑。法院不是任何人要進去就進去,不進去就不進去的,任何公民司法人權都應該受到保障。賴市長亦無權指揮辦案,這點法律基本常識每個人都應該要有。

三、對於登革熱死亡,住院的當事人或家屬,依刑法15條、227條及278條之規定,當事人有權提出國賠等賠償,或依被害人保護法第4條、15及30條之規定,得要求補償,因此大會建議市府在家屬有前列狀況的第一個時間,應盡速派人慰問致贈慰問金或補償金,以告慰死者在天之靈,況且疾管署已說明登革熱死亡在醫院死亡證明書上已有明述,市府相關人員不必等到疾管署認定。

李議長表示:他個人公私分明,為了190萬市民的權益和福祉,他絕對不會以私害公,並全力致力於府會和諧、協助議事及市政推動。亦呼籲市府官員及議會同仁不再做過多私人情緒的發洩影響公務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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