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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光:茲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囑上訴字第3號宣判乙事,提出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29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囑上訴字第3號2.事實發生日:104/09/2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詳如第7點說明。4.處理過程:詳如第7點說明。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詳如第7點說明。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詳如第7點說明。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針對本公司及員工等5人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於104年09月29日宣判如下:(1)原判決關於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蘇炳碩、蔡奇勳、游志賢、劉威呈部分,均撤銷。(2)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蘇炳碩、蔡奇勳、游志賢、劉威呈,均無罪。其他上訴駁回(即何登陽無罪部分)。二、本公司尊重司法判決,感謝法院還予公司及員工清白。本公司仍深以此事件為警惕,除已建立完善之預防、預警及應變機制,後續亦將更致力於公司治理及對台灣這塊土地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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