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被控民國102年10月1日排放含鎳、銅等有毒廢水,雄檢去年1月依公共危險罪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起訴廠務處長蘇炳碩、廢水組主任蔡奇勳、廢水組工程師何登陽、游志賢及劉威呈5人。
日月光也因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被以法人身分起訴。高雄地院去年10月將蘇炳碩等4人判刑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有期徒刑,均緩刑,工程師何登陽無罪;日月光遭罰新台幣300萬元。
經上訴後,高雄地院今天二審宣判全部改判無罪,並撤銷原審對日月光的300萬元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日月光表示,尊重司法判決,並感謝法院還公司及員工清白。日月光同時指出,後續將更致力於公司治理及對台灣這塊土地的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