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檢署則說,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日月光電子公司K7廠於民國103年10月間被控偷排廢水污染後經溪,高雄地方法院去年10月依廢棄物清理法判處蘇炳碩1年4個月、廢水組主任蔡奇勳1年6個月,廢水組專案工程師游志賢、劉威呈分別判1年10個月、1年8個月,4人都宣告緩刑4至5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法人日月光公司判罰300萬元。
不過,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K7廠的廢水是經由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後以管線或溝渠排放,所排放廢水並非屬事業廢棄物的範疇,不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沒有相關罰責可罰,應屬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的疏漏,雖然後來透過修法可加以規範,但本案案發當時也無法可加以處罰,自應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