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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救投資促研發 大翻修產創條例

中央社/ 2015.09.24 00:00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24日電)產創條例大翻修!為救投資、促研發,經濟部擬規範國營事業每年編列至少營收1%進行研發、景氣不佳時,公司投資或增聘員工,可享租稅優惠以及股利盈餘匯回免稅。

產業創新條例自民國99年5月12日公布施行至今已5年多,經濟部先前已檢討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包括員工獎酬股票緩課5年、放寬企業可發放限制型股票給具關鍵影響的特定員工,且以淨值課稅的「防挖角條款」與產業園區閒置土地強制買回等條文增訂。

經濟部今天宣布,擬再修正15條文,為產創條例推行以來,翻修程度最大的一次,且修法範圍涵蓋產業人才、國營事業研發、產學合作、無形資產評價機制、有限合夥組織優惠措施及鼓勵使用綠色產品等6大面向。

考量國營事業研發投入占營收比重偏低,台電、中油、台糖、台水研發支出占營收比重僅0.53%、0.14%、0.67%、0.03%,其中中油去年營收高達1兆1918億元,但研發投入僅17.26億元,明顯偏低。

為增強研發能量投入,經濟部工業局長吳明機表示,擬修法強制國營事業編列一定比例預算投入研發,他認為「1%是基本款」,盼藉由國營事業擔任領頭羊,以串聯帶動上中下游產業,共同投入研發。

吳明機表示,若中油研發經費提高至1%,將可釋出超過100億元研發經費,將有豐富資源結合學研單位投入能源、石化高值化等研究,隨著未來國營事業逐年提高研發投入占營收比重,他認為對台灣產業創新將有很大帶動效果。

為避免國營事業研發投入受政府採購法限制,吳明機指出,未來將進一步連結科技基本法,以增加科研支出彈性,滿足實際研發活動需要。

另一方面,為提升投資動能,經濟部一口氣提出3方案,包括修法納入景氣不佳時,可運用租稅工具,提升企業投資誘因、國外與大陸地區投資獲配股利盈餘匯回台灣投資免繳所得稅、有限合夥型態投資獲利僅課徵合夥人所得稅,不課企業所得稅等。

吳明機指出,景氣救生圈條款的租稅優惠過去在促產條例時曾數次運用,「效果非常好」,有效提升投資信心,但因財政部有些意見,未來法案送至行政院後將努力溝通。

為協助企業培育人才、加強產學合作及縮短學用落差,產創條例也擬修法提供公司人才培訓可享投資抵減、學研機關人員技術入股可緩課所得稅5年、放寬教授可持有公司股權與擔任職務限制、成立產業人才能力鑑定中心。

吳明機分析,希望促使企業願意拿出資源培訓人才,並提升研發人員推動技術商品化誘因,以及與產業需求做結合。

這次產創翻修內容除了經濟部、國發會及科技部未來將共同訂定創新指標,提供縣市政府規劃產業發展策略參考外,也將建構無形資產運用完整的生態體系,以提高智財權商品化能力及流通、推動創新採購機制,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可訂定相關採購辦法,以鼓勵購買創新、綠色產品及服務。

吳明機表示,今天已將產創條例修正草案送至行政院,希望年底前通過,下會期送立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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