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指出,競業禁止條款原是企業為了避免員工跳槽後將營業機密外洩,卻常遭企業過度延伸,藉口以鉅額違約金限定員工不得跳槽,影響勞工就業權。
為防上述情況日益嚴重,勞動部訂定「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將於近期公布供各界援引。
內容述及企業須基於保護營業秘密及優勢技術,才可要求員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禁止就業期間最長限2年,雇主須給補償金,不得低於其離職前薪資一半,且不能以之前給的紅利或獎金折抵,否則未約定補償條款的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勞動部指出,競業禁止條款原是企業為了避免員工跳槽後將營業機密外洩,卻常遭企業過度延伸,藉口以鉅額違約金限定員工不得跳槽,影響勞工就業權。
為防上述情況日益嚴重,勞動部訂定「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將於近期公布供各界援引。
內容述及企業須基於保護營業秘密及優勢技術,才可要求員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禁止就業期間最長限2年,雇主須給補償金,不得低於其離職前薪資一半,且不能以之前給的紅利或獎金折抵,否則未約定補償條款的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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