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防競業條款濫用 勞動部要求給補償金

中央社/ 2015.09.24 00:00
(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24日電)勞動部近期將公布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行政指導,除限制競業禁止期最長2年,期間還需提供半薪補償金,否則競業條款無效。

勞動部指出,競業禁止條款原是企業為了避免員工跳槽後將營業機密外洩,卻常遭企業過度延伸,藉口以鉅額違約金限定員工不得跳槽,影響勞工就業權。

為防上述情況日益嚴重,勞動部訂定「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將於近期公布供各界援引。

內容述及企業須基於保護營業秘密及優勢技術,才可要求員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禁止就業期間最長限2年,雇主須給補償金,不得低於其離職前薪資一半,且不能以之前給的紅利或獎金折抵,否則未約定補償條款的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