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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笛森:公告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艾笛二)發行屆滿2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23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4/09/232.公司名稱: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8.因應措施: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於104年11月15日發行屆滿二年,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二年、滿三年之前三十日,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知櫃買中心公告本轉換公司債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賣回基準日,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持有之公司債以現金贖回。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2.52%(年收益率為1.25%)】。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將統一於賣回基準日後五營業日內以匯款方式給付。二、為辦理賣回作業,除以本公告通知外,本公司將於104年10月15日以單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並以104年11月15日為債券賣回基準日。三、賣回權行使期限:自104年10月16日至104年11月15日止,逾期恕不受理。四、債券賣回手續:債券已存於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可於賣回權行使開始日(104.10.16)起至截止日前一營業日(104.11.12)止,直接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由集保公司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賣回權行使期間內送達方生效力)辦理。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北市博愛路十七號三樓 ,電話:(02)2381-6288六、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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