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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在立法》有線電視收一百?太簡化廣電三法

卡優新聞網/李貴敏 2015.09.23 00:00

「廣電三法」(即:《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係為因應數位匯流時代所做的法制全盤修正,而其中與民眾最為切身相關的則是《有線廣播電視法》。

日前台聯打著「有線一百,無線免費」的口號,成功吸引到民眾的目光。事實上,民眾家中的有線電視費用的降價,與廣電三法的通過與否無關。

所謂「有線一百」是指僅收看「基本頻道」的有線電視費用而言,然而依據朝野協商修正的「有線廣播電視法草案」第44條規定(註一),基本頻道的收視費用,未來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審定。至於基本頻道的數量、類型及選取原則等,則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也就是說,相關草案並未要求有線電視業者將費用降至一百元。

此外,未來有限的基本頻道的數量、類型是不是真能夠滿足現在民眾的收視習慣,也仍是未知數。例如,民眾習慣收看「康熙來了」、「食尚玩家」等綜藝節目,假日又想看HBO電影台及體育頻道的運動賽事,平日晚間還會收看新聞頻道等,僅收看基本頻道未必滿足民眾的需求。因此,額外付費訂閱其他頻道的加總價格,可能不亞於現行收費。

事實上,依據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註二),有線電視的基本費率,本可由地方政府設置「費率委員會」,依NCC的收費標準核准收視費用。依據NCC頒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第3條規定(註三),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以每個月600元為上限,而未訂定收費下限。依據現行法,各地方政府即有權下修費率;而基本頻道的組合,有線系統業者本可透過用戶家中安裝的數位機上盒另作調整,現行法並未限制之。

換句話說,若要推動基本頻道「收費一百」,在現行法下,已可透過地方政府調整費率而達成;修法後,費用也不必然可降至一百元。

為符合未來科技趨勢,「廣電三法」顯有調整的必要。但此法案的修正涉及層面廣泛,包含許多技術性細節,實不宜以「有線一百」等過度簡化的口號,掩蓋法案的實質討論。至於「廣電三法」的實質修法內容為何,請容下回再向讀者介紹。

註一:103年1月2日朝野協商結論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4條依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7月1日起算1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前項基本頻道收視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審定並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時,得設費率諮詢會。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5年內,實施由訂戶自行選擇基本頻道之措施。

基本頻道之數量、類型及其選取原則、其他收費項目、各項費率基準、基本頻道以外之其他頻道組合原則、審議程序、費率諮詢會之委員組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系統經營者所訂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以外之其他收視費用,應於實施前1個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系統經營者應按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製作財務報表。

前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註二: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1條: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8月1日起1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設費率委員會,核准前項收視費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未設費率委員會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使之。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3個月訂戶數。

註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第3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每戶每月以新臺幣(以下同)600元為上限。系統經營者不得對同戶分機另收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作者介紹:現任立法委員李貴敏,從知名跨國智財、併購、專利的執業律師,一頭栽進國會殿堂,以法學的專業背景,專注於公共事務的立法正義。熱情活力十足的她,不僅在交大科法所、東吳EMBA任教授業,現更與卡優新聞網合作,將其理念、思維與情感,透過文章與國人溝通、分享。

《本專欄固定每週二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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