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高中生與同校女學生交往半個月就偷嘗禁果,事後女學生將此事告訴母親,高中生因此遭提告求償80萬,但男學生的父親認為不合理,因自己兒子是第一次,而女方已有2個性關係的男友,但因案發時女方未滿16歲,因此法院仍判男學生與父親應陪女學生5萬元、女學生母親3萬元,共8萬元;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名高中生與女友是同校,在臉書認識進而交往,今年4月相約到烏來伊豆溫泉泡湯,2人當天偷嚐禁果,女友回家後告訴母親,高中生因此遭到提告並求償80萬元。
高中生的父親反駁,是女方主動邀兒子去泡湯,而且兒子沒有交過女友,是第一次發生性行為,而女方已有交往過2個男友都發生過關係,認為女方沒有損害,也對女方家長要兒子迎娶的要求無法接受。
法官審理後認為,雖然高中生沒有強迫行為,但因女友當時未滿16歲,因此仍觸犯法律,因此高中生與父親應連帶賠償女友與其母親共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