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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泥:花蓮縣政府裁處本公司和平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等之規定,罰鍰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22 00:00
第二條 第26款1.事實發生日:104/09/22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4年9月22日收到花蓮縣政府之裁處書,關於本公司和平廠104年 1~3月在生煤使用許可證已逾期下仍操作使用生煤,認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條及「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 「領有使用許可證者,應依許可內容使用許可物質。」及同法第12條「依本法第二十九 條規定申諘許可證展延者,應填具申請表,向地方主管機關為之。」等規定進行裁處 最高罰鍰新台幣100萬元整。3.處理過程: (1)本公司和平廠原領有之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有效 期限至民國104年1月15日止,因人員疏失未於有效期限內辦理展延。 (2)本公司和平廠於104年6月11日(104)和泥品字第0488號函送陳述意見,花蓮縣政府於 104年9月22日函文說明不同意本公司和平廠之陳述意見,並裁處最高罰鍰新台幣壹 佰萬元整。4.預計可能損失:新台幣壹佰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已完成並取得已展延之許可證。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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