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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泥:花蓮縣政府裁處本公司花蓮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等之規定,罰鍰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22 00:00
第二條 第26款1.事實發生日:104/09/21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4年9月21日收到花蓮縣政府之裁處書,關於本公司花蓮廠103年 生煤使用量超過生煤許可證核定量,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暨「生煤、石油 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領有使用許可證 者,應依許可內容使用許可物質。使用許可證許可內容有異動者,應於異動前,重新 申請使用許可證。」之規定,以同法第58條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 鍰額度裁罰準則」之規定進行裁處最高罰鍰新台幣壹佰萬元整。3.處理過程: (1)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於104年2月6月至本公司花蓮廠稽查空污排放相關情形,對於花 蓮廠103年生煤使用量,超過生煤許可證核定量,開出稽查記錄單。 (2)本公司花蓮廠於104年3月19日花(104)民品字第0175號函送陳述意見,花蓮縣政府 於104年9月21日函文說明不同意本公司花蓮廠之陳述意見,並裁處最高罰鍰新台幣 壹佰萬元整。4.預計可能損失:新台幣壹佰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將依法提出相關所需之行政作業,俾保障本公司 合法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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