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碁實業: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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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年前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9/21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決議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及102年1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55995號修正之「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目前應募人暫訂為內部人、關係人、策略性投資人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特定人等。(1)應募人如為內部人或關係人董事:一源投資有限公司、謝憲治、劉家銘、廖裕輝、李志忠、陳子錩、廖凱修監察人:劉瑭鯤、伍誌陽、林淑玲上述應募人屬法人之相關資訊如下: 法人名稱 該法人之股東 持股比例 與公司之關係-------------------------------------------------------一源投資有限公司 李志忠 100% 董事(2)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特定人:洽詢中。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新股20,000,000股。5.得私募額度:發行普通股20,000,000股為上限。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私募發行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係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上市櫃公司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定之:(a)定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普通股發行價格訂定(a)私募普通股之價格原則不得低於前述(1)參考價格之八成,且不低於股票面額。(b)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3)私募有價證券之發行條件訂定係因「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且對應募人資格亦嚴格規範,為獲應募人認同而訂定,故本次決議普通股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且不低於股票面額,故尚不致有重大損害股東權益之情形,其訂定應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或為拓展多角化經營所需資金,以提升公司營運獲利。預計可達成效益為有助於未來業務拓展並可強化公司財務結構,同時提升公司獲利能力,並提升淨值。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考量資本市場接受度及為掌握募集資金之時效性及可行性,以便於最短期限內取得長期之資金,且限制轉讓可有助於公司經營權穩定,有助於公司拓展營運,故擬透過私募方式募集資金。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並於價格訂定二日內公告。11.參考價格: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轉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