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燈會 走春 賞櫻

NCC重申要求電信業者須依法申請設置基地臺

大成報/ 2015.09.19 00:00
‎【本報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對於中華電信公司在高雄市鳳山區五甲社區民宅內私設基地臺,遭到高雄地方法院第二審判決民事訴訟應賠償民眾一案,再次強調業者設置基地臺,必須經NCC審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確認符合相關安全規範後始得使用。

NCC表示,該會依據國際非游離輻射防護委員會之標準及行政院環保署「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指引總說明」之電磁場曝露參考位準值,規定我國行動通信各頻段民眾可承受之最大電磁波功率密度:(700MHz為0.35毫瓦/每平方公分、900MHz為0.45毫瓦/每平方公分、1800MHz為0.9毫瓦/每平方公分、2000MHz以上為1毫瓦/每平方公分)。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即依此標準進行基地臺電波功率密度量測,合格後才會核發電臺執照。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第14條規定基地臺天線申請架設於建築物屋頂者,其天線之設置高度及方向,應確保其水平方向正前方15公尺內不得有高於天線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臺天線輸入端之射頻功率大於2瓦者,其為室外電波涵蓋所設置之天線不得架設於室內,以維持天線正前方之淨空距離。因此,合法架設之基地臺,均符合上述國家標準,民眾無需有所疑慮。

NCC再次強調,業者不可未獲得電台執照前發射電波,一旦查獲,除立即強制拆除,並課處罰鍰。此外,業者應多與民眾溝通,說明補強訊號涵蓋與提昇上網速率必須增設基地臺,並實際量測基地臺附近之電磁波功率密度,證實符合我國與國際訂定之標準,以化解民眾心中疑慮。行動通信技術從第二代(2G)演進到第三代(3G)、第四代(4G),未來更將進入第五代。基地臺朝向小型化、低發射功率趨勢發展,所以安全性持續進步提昇。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