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10款1.事實發生日:104/09/17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合作金庫銀行等八家聯貸銀行團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自首次動用日起算三年(得延長兩年)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新台幣三十三億元之三年期(得延長兩年)聯合授信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償還既有負債及支應新日光購置機器設備及中期購料週轉所需資金之用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償還既有負債及支應新日光購置機器設備及中期購料週轉所需資金之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