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4/09/16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4年6月26日一○四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257,844,055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578,440,550元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08月14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31095號函,自104年08月14日申報生效核准及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04年9月4日中商字第 1040021049號核准變更登記在案,擬辦理減資換票相關事宜。3.因應措施:擬訂定民國104年9月30日為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並依法自民國104年9月26日至104年10月5日止停止舊股票轉讓過戶登記。自民國104年10月6日起全面換發新股票。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換發之股票,包含歷年發行之全部股票,計普通股286,493,395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金額總計新台幣2,864,933,950元。本次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257,844,055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578,440,550元以減資彌補虧損,依公司法第168條之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有股份比例減少之,其減資比例為90%,按減資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股比例消除股份,即每仟股減少900股(計算至股為止),減資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5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整股之登記,逾期未辦理畸零股合併者,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後,折付現金至元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