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金控公司虧損應限期補足

中央商情網/
10 年前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015年9月15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部分條文。原條文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累積虧損超過資本額1/3,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補足資本。修法後改為「應」令其限期補足。

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1/3者,應即召開董事會,並通知監察人列席後,將董事會決議事項、財務報表、虧損原因及改善計畫函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令其補足資本。

修法參考銀行法規定,賦予主管機關強制力以即時有效執行金融機構危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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