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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本公司辦理致債權人減資公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15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42款1.事實發生日:104/09/152.公司名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4年9月10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以彌補虧損案,依據公司法第281條準用同法第73條及第74條規定辦理致債權人減資公告。6.因應措施:(1)本公司業經104年9月10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為改善財務結構,辦理減資以彌補虧損,減少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以下同)39,079,395,890元,銷除股份3,907,939,589股,每股面額10元。減資比率60%,依公司法規定,以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依其持有股份按比例銷除股份,每仟股減少600股,即每仟股換發400股。(2)以本公司減資前之實收資本額65,132,326,470元計,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26,052,930,580元,計2,605,293,058股,每股面額10元。(3)本次減資後換發之新股,均採無實體發行,減資後不足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得由減資換股停止過戶開始日起之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為自行拼湊之登記,其放棄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壹股之畸零股票,按股票面額折付股東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股數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股票面額認購之。(4)台端對本公司減資案如有異議者,請自即日起至104年10月17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郵寄至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66號13樓(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財會處收),以便依法處理,逾期未表示者即視為無異議,特此公告。(5)債權人提出異議後,若轉讓債權,則喪失異議權,已向本公司提出之異議視為撤回,併此告知。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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