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與休假日出勤工資之發給,主要依據勞工出勤紀錄,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應由雇主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應記至分鐘為止,此為法律所課予雇主之強制義務,其目的在能確實計算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並作為核算勞工工資之具體依據,俾保障勞工權益;工資清冊、勞工名卡、出勤工作紀錄等勞動關係文書,雇主負有保存義務,違反規定者將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另105年起出勤紀錄之保存年限提高至5年,罰鍰最高將處新臺幣45萬元。
屏東縣政府勞工處處長林德輝提醒,勞動基準法之意旨在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基本工作權益,加強勞雇關係與促進經濟繁榮,而員工為企業最重要的資產,員工身心健康可提升企業效率、品質、創意及士氣,雇主應調整採取工時管理及適性配工措施,以發揮企業競爭力。事業單位如違反勞動條件法令,常態性犧牲勞工權益以獲取利潤情事者,將嚴予追究責任,最高將處新臺幣30萬元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公布違法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勞工因有權益受損者,請逕向勞工處詢問及申請勞資爭議之調處,以確保勞動權益,諮詢電話08-7558048轉33.36.37。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