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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將針對各事業單位分別抽檢進行勞動條件檢查。

中央社/ 2015.09.14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0914 14:11:24)勞動條件法令為勞工最基本之保障,不容事業單位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侵害,為保障勞工合法權益,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勞工身心健康,督促事業單位提供勞工身心健康、工作平衡的就業環境,屏東縣政府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將針對各事業單位分別抽檢進行勞動條件檢查。

加班費與休假日出勤工資之發給,主要依據勞工出勤紀錄,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應由雇主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應記至分鐘為止,此為法律所課予雇主之強制義務,其目的在能確實計算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並作為核算勞工工資之具體依據,俾保障勞工權益;工資清冊、勞工名卡、出勤工作紀錄等勞動關係文書,雇主負有保存義務,違反規定者將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另105年起出勤紀錄之保存年限提高至5年,罰鍰最高將處新臺幣45萬元。

屏東縣政府勞工處處長林德輝提醒,勞動基準法之意旨在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基本工作權益,加強勞雇關係與促進經濟繁榮,而員工為企業最重要的資產,員工身心健康可提升企業效率、品質、創意及士氣,雇主應調整採取工時管理及適性配工措施,以發揮企業競爭力。事業單位如違反勞動條件法令,常態性犧牲勞工權益以獲取利潤情事者,將嚴予追究責任,最高將處新臺幣30萬元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公布違法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勞工因有權益受損者,請逕向勞工處詢問及申請勞資爭議之調處,以確保勞動權益,諮詢電話08-7558048轉33.36.37。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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