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遠傳:高等法院維持台北地院裁定本公司對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假處分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11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與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抗告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度抗字第1305號2.事實發生日:104/09/1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已取得台北地院104年度全字第192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命台灣大於申請繳回C4頻率並經NCC核准前,禁止使用C1頻率。針對該台北地院之假處分裁定命令,台灣大已表示不服並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4.處理過程:104年9月11日本公司接獲高等法院裁定,駁回台灣大之抗告,維持台北地院之假處分裁定,禁止台灣大於NCC核准其繳回C4頻段前,以任何方式使用C1頻段。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