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以Hello Kitty聞名的三麗鷗公司於民國97年6月間,與劍湖山世界簽訂合作協議,合作建設及經營Hello Kitty主題樂園及主題飯店等合作事業,簽約金為新台幣8400萬元,分5期給付。
三麗鷗公司主張,劍湖山世界給付第1、2期及第3期部分簽約金後,民國99年11月卻發函終止合作協議,以要停止合作事業的開發為由拒絕給付剩餘簽約金,但三麗鷗公司並無違約,劍湖山世界終止契約無效,請求剩餘簽約金約5425萬元。
雖然劍湖山主張簽約時無法預見民國97年至98年的全球性金融海嘯,且兩造簽約後長達2年期間仍無法就合作事業各項工作項目達成共識,合作事業顯然已無法完成,因此終止合作協議,無須再給付所餘簽約金,但台灣高等法院仍判需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