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表示,縣府經管斗六市大潭段社口小段1-4、1-21地號縣有土地,面積477㎡,位於斗六市「籽公園」區域內,右毗鄰縣消防局第一大隊隊部、左緊接中國國民黨雲林縣黨部〔註/自有黨產〕)。於65年起出租予中國青年救國團雲林縣團委會使用,經多次續約,於95年12月31日租約到期。
縣府指出,該府於96年推動「籽公園」城鄉新風貌計畫、99年預計作縣府替代役男宿舍等公用需求,不予續租,函請救國團騰空返還縣有地,惟遭拒絕。
因此自民國96年起雙方進行多次協商,惟仍無法達成共識,縣府遂於101年7月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提起拆屋還地之訴。本案經最高法院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更審,該院於103年11月民事判決為救國團應拆屋還地,救國團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縣府勝訴定讞。
縣府表示,本案公有土地遭占用,纏訟多年,終獲最高法院判決救國團敗訴,係維護公有財產權益之公正判決,縣府表示欣慰,並期盼救國團能依判決儘速自行拆屋還地,以節省強制執行之行政作業流程,以利後續縣政推動。
救國團總團部視察陳家秀表示,總團部尚未接獲判決書,目前無法對雲林縣政府的說法提出說明;總團部需要在接獲判決書後,會針對判決書內容開會研議,並會同律師團逐句逐字了解後,始能有相關的對策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