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PM2.5(細懸浮微粒)污染嚴重,經雲林縣議會第18屆第1次定期大會三讀通過「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
這項地方自治條例採預防及醫療保健措施,今年6月10日由縣府公布實施,6月12日函請環保署備查,縣內工廠1年後將不得使用石油焦,2年後不得使用生煤,且不再發新的許可證。
但是,環保署昨天傍晚發布新聞稿,指「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牴觸「地方制度法」及「空氣污染防治法」,因此宣告自治條例無效。
李進勇、雲林縣副縣長張皇珍、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長王服清及律師團今天召開記者會,指環保署的宣告侵害雲林縣政府的自治立法權。
王服清表示,雲林縣政府訂定「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的立法權毋庸置疑,自治條例並無涉及稅與罰則,並對環保署以行政解釋權凌駕地方政府立法權表示遺憾。
李進勇表示,將透過憲政體制,據理力爭,尋求解決,並呼籲中央政府正視雲林縣政府維護環境正義與縣民健康之決心,共同督促企業,以維護乾淨的環境。
他說,中央未能正視地方居民健康,令人痛心,雖然地方政府權小勢微,但他仍會以全體縣民健康為前提,全力捍衛鄉親權益,爭取縣府自治立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