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顏男自88年起歷任台中商業銀行3家分行襄理,負責客戶存款、徵信、代收等銀行管理業務。
判決書指出,顏男自92年起,因投資「博達」股票,要辦理股票交割欠缺資金,便私自將親友、客戶定存解約,至101年共挪用1576萬多元。
102年台中商業銀行內部察覺有異展開調查,將查核報告送交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處偵辦。
法官認為,顏男不僅破壞銀行信譽,也損及被害人財產權,但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銀行法判刑4年6月。全案可上訴。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顏男自88年起歷任台中商業銀行3家分行襄理,負責客戶存款、徵信、代收等銀行管理業務。
判決書指出,顏男自92年起,因投資「博達」股票,要辦理股票交割欠缺資金,便私自將親友、客戶定存解約,至101年共挪用1576萬多元。
102年台中商業銀行內部察覺有異展開調查,將查核報告送交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處偵辦。
法官認為,顏男不僅破壞銀行信譽,也損及被害人財產權,但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銀行法判刑4年6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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