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李男在民國88年重考大學時在補習班認識被害人,兩人交往後,女方因家人反對而提議分手,李男在隔年3月相約到台北市南陽街租屋處談判,亮刀脅迫若分手要亂刀殺死女方。女方藉口打電話給同學,趁機偷哭示警。
同學起疑而結伴到李男住處察看,李男持刀猛刺女友胸腹7刀,同學緊急破門奪刀,張女送醫保住一命。全案審理期間,李男辯稱是張女衝過來才會挨刀;張女則指控李男用膠布封口阻止她呼救,還說「妳貼上膠布好漂亮」。
法院一審判刑李男有期徒刑8年,他提起上訴,開始逃亡15年,直到今年4月才被警方逮捕。高院審理發現,他被通緝期間不但讀完大學、取得台師大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碩士學位,還在攻讀台大心理研究所博士班。
高院指,李男犯案時才19歲而容易衝動,但無法證明他有如一審認定的下藥迷昏被害人,加上博士班教授寫信證明他勤學,代表他仍可教化改正,改判7年徒刑。案件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