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男今天到庭聆判,面無表情,還押時,面對媒體提問,遭判死刑結果,仍不發不語。
判決指出,男女雙方因同窗結識進而交往,民國102年7月間協議分手,但當兵中的黃男在同年10月1日下午4時許,經蒙面變裝後,侵入女方住處,遭女方母親察覺,竟持童軍繩予以勒斃後,躲在廚房等待前女友回家。
前女友回家後,遭黃男以童軍繩反綁雙手;黃男性侵逞慾後,用同一條童軍繩勒斃女方,再竊取屋內現金新台幣1萬元後,即清理現場並撕毀分手協議書丟進垃圾桶;女方父親返家卻開不了門,黃男察覺跑到頂樓藏匿。女方父親進屋後發現妻女死亡,報警處理;警方在頂樓查獲黃男。
黃男一審遭判死刑,經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審理期間他坦承侵入住宅、殺害前女友母親、與前女友性交後殺害前女友以及竊盜事實,但否認有強制性交女方,兩人為合意性交,但法院不採信;黃男律師則主張,黃男應算自首,但法院認定不構成自首要件。
高院審酌,黃男犯行殘虐,僅區區男女朋友間的情感及金錢糾紛,就對女方母女痛下殺手,行為極端惡劣,泯滅人性,有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求其生而不可得,因此判他死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