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君不服,主張誤以為可依土地稅法規定,將其母親戶籍遷入,即符合自用住宅規定排除課徵特銷稅,並無漏稅意圖。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並告確定在案。該局進一步說明,特銷稅條例對自住房地的定義與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利得稅,或房屋稅、地價稅等持有稅並不一致,故該條例所稱「辦竣戶籍登記」的對象,只限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並不包括所有權人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等直系尊親屬,故納稅人倘出售持有未滿2年,且僅有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的直系尊親屬設籍在該處的房地,仍無排除課稅的優惠。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為避免民眾因疏忽或混淆特銷稅申報條件而遭補稅處罰,已將應申報之房地銷售類型,作成「銷售房地特銷稅自行檢查表」建置於該局官網,民眾可於出售持有未滿2年不動產時,先自行仔細檢視是否符合免稅規定,以免漏報遭查獲而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