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彭男在民國102年透過友人介紹認識被害少女(90年次)成為朋友,雙方及2名共同友人約好在103年4月間晚上7時許見面,彭男當天載著少女到約好的一間國小前等候,但另2名友人未到。
彭男以上廁所為由,帶著少女進入國小的導師專用廁所,再將女方拉進廁所內,不顧女方反抗,對女方性侵得逞。女方後來透過家人提告。
彭男在法院審理期間,與女方家屬達成和解,卻只匯款新台幣1000元,即未再履行其他和解條件。
法院審酌彭男未尊重女方意願予以強制性交,曾因妨害自由案件獲緩起訴,犯後坦承犯行,判他7年徒刑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