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陳男去年4月16日前往位於新北市萬里區1家香火鼎盛的財神廟櫃臺處,冒用林男、邱男的身分證件,借到600元開運金離去。
陳男食髓知味,竟在去年5月12日下午2時35分,再度想冒用曾姓男子身分,到同一家財神廟借開運金。廟方櫃檯人員收件後,發覺筆跡和上次陳男簽名相似,立刻通知總務前來確認,陳男因此未能獲得300元開運金,總務隨後也向警方報案。
陳男在開庭時否認詐欺取財,辯稱借款是為了轉運,且金額不大,他有還錢的打算;不過,法院查出,陳男借開運金後,並未依廟方規定在1年內還款,顯然不合常理,足以證明陳男以冒用他人身分方式,試圖躲避債務。
法院審理後,依偽造文書罪,判陳男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