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二次金改案 瑞士匯還2億贓款
最高檢指出,有關陳水扁、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等人所涉二次金改貪污洗錢案件,其中陳水扁、吳淑珍所涉元大併復華之貪污部分,業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判決確定,判處陳水扁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1億元,吳淑珍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8000萬元,其中關於元大併復華之不法所得2億元應予以沒收。
由於本案於偵辦之初,最高檢特別偵查組即向瑞士提出司法互助,請求凍結本案流向瑞士的不法所得,經瑞士司法部協助凍結陳致中、黃睿靚所掌控設於瑞士威格林銀行(Wegelin and Co. Private Bankers)之Avallo、Bravo帳戶下的資產。
因此於二次金改案部分案件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後,特偵組於102年9月5日正式報請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向瑞士司法部提出司法互助請求,請求瑞士司法部依據該國國際刑事案件司法互助聯邦法(Federal Act on International Mutu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第74條A項,返還凍結於兩帳戶內,約當新台幣2億元的資產(有價證券),並協助將凍結資產變現匯回。
特偵組承辦檢察官分別於102年10月間及103年12月間,二度親赴瑞士與瑞士聯邦檢察署檢察官及瑞士司法部溝通討論互助事宜。
瑞士聯邦檢察署於103年4月1日命令將兩帳戶美金674萬 6840元資產(約新台幣2億元),匯回最高檢察署指定帳戶,但陳致中等人對此向瑞士提出異議,全案於104年4月20日經瑞士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兩帳戶內的資產均為海外有價證券,為利於檢察機關的沒收執行,瑞士聯邦檢察署檢察官於境內先行變價後,再以現金匯還,扣除必要費用後的美金642萬9018萬元,約新台幣2億894萬3085元,今天已全數匯到最高檢指定帳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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