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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妨礙公務通緝拒絕附帶搜索、經警耐心說明後方就範

大成報/ 2015.09.03 00:00
【台北訊】臺北市保安大隊第二中隊小隊長葛復興率警員丁威良及王俊傑等3人,於104年08月30日19時30分許,在文山區福和橋機車引道口(新北市往臺北市方向)執行路檢勤務,員警發現63年次何姓男子所騎乘的重機車沒有後視鏡,遂予攔停勸導。經警方以警用行動電腦查詢發現,該何姓騎士為104年8月28日臺北地方法院發布之妨害公務通緝犯。當員警再度確認向其告知時,何男一度滿臉錯愕,直說沒有收到通知單,後經員警當場宣讀權利欲將其上銬逮捕時,何男忽然變臉怒氣沖沖說:「我是殺人喔?什麼逮捕呀!」一度拒絕警方執行。又因何男為通緝犯身分,員警欲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執行附帶搜索,確認是否有違禁物品,藉以保護員警及嫌犯安全並防止危害發生,此時何男卻制止說:「不要動我東西!」,經警方委婉向他解釋所有的逮捕、搜索等動作均是依法令規定執行,並非警方故意刁難,何男才慢慢釋懷並配合警方依法行政。

據63年次何姓男子向警方表示,有收地檢署通知單,但法院的通知書一次都未收到,亦表示拒絕簽收權利告知書、逮捕通知書,覺得受到不公平對待。經警方再次委婉告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0條《附帶搜索》之規定,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故員警確認依法被逮捕之人所持有相關物品,是為了保護各方當事人安全及避免危害發生。至此,何男方配合警方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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