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第5條規定,央行設置理事會,並設理事11人至15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之,並指定其中5人至7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
其中,央行總裁、財政部長和經濟部長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另外有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1人;除當然理事外,理事任期為5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中央銀行法第5條規定,央行設置理事會,並設理事11人至15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之,並指定其中5人至7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
其中,央行總裁、財政部長和經濟部長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另外有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1人;除當然理事外,理事任期為5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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