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青: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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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9/02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0,348,726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9/03~104/11/01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8.00~17.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22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73,00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第一次已買回股數:73,000股;買回金額:1,323,275元。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本公司第一次買回股份數量執行率為3.65%,係因為顧及股東權益採取低接不追高原則,考量買回股份期間股價呈穩定趨勢,故未予全部執行完畢。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案由:買回本公司股票轉讓予員工案。說明:1.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 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買回本公司普通股轉讓予員工。 2.擬於104年9月3日至104年11月1日,運用自有資金自集中交易市場預計買回普通股 2,000,000股,本公司可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40,348,726元。 3.本次買回區間價格為每股新台幣8元至17元,但當公司股價低於所訂區間價時,將 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4.為使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作業有所依循,擬訂定「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 法」。 5.擬依規定出具董事會聲明書。 6.提請 決議。決議:經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風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104年9月2日訂定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第四條 董事會同意授權董事長,對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之員工,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或工作績效表現優異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者,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第五條 本公司應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工作績效表現優異者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報請董事長核准之。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會核定後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將視同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由公司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若仍有不足則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 符合受讓人資格之員工,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喪失其請求轉讓股份之權力:一、於轉讓期間內留職停薪尚未復職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二、於本辦法訂定後因死亡、任何原因離職或與公司終止僱傭關係者;三、於轉讓期間屆滿,仍未申請轉讓者。第十條 本辦法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風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104年9月2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000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3.2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4.16%(價格區間上限17元 × 2,000,000股=34,000仟元,佔104年6月30日流動資產816,943仟元之4.1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5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風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