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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正豫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本公司董事王燕群及陳朝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乙案之一審判決對本公司財務業務運作無影響。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02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王燕群、陳朝水、李○文、潘○雲法院及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實股,案號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7號2.事實發生日:104/09/0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任職於漢唐集成(股)公司之當事人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乙案一審判決。4.處理過程:當事人將委請律師研議與處理上訴事宜。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不受該項判決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請參閱漢唐集成(2404)104年9月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7號判決』重大訊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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