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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唐:補正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7號判決。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01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王燕群、陳朝水、李惠文、潘麗雲法院及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實股,案號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7號2.事實發生日:104/09/0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當事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乙案一審判決。4.處理過程:當事人將委請律師研議與處理上訴事宜。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不受該項判決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當事人因未收到判決書,無法得知一審法院判決有罪(王燕群與陳朝水有期徒刑五年、李惠文有期徒刑四年、潘麗雲有期徒刑四年六月;其他部分得易科罰金)之理由,惟就此判決結果深表訝異與遺憾,將於收到一審法院判決書後,委請律師上訴,向二審法院說明以釐清相關疑義,爭取清白。本公司亦支持當事人上訴,目前本公司工程發包、施作進度與請款付款作業等均如常進行,公司營運與財務未受本案及該項判決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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