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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證不足 徐自強擄人勒索案判無罪

中央社/ 2015.09.01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徐自強被控擄人勒贖殺害富商案,高院更九審今天認定同案2名被告指述徐自強為共犯,無證據能力,全案罪證不足,改判徐自強無罪。全案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發言人周盈文表示,本案經合議庭密集審理,除傳訊相關證人,將扣案手機送請鑑定,並首次試行將全卷筆錄及書證電子化後,於審判過程中利用視訊科技設備公開提示,除使當事人及辯護人易於針對各項證據具體表示意見並逐一辯論,旁聽民眾均能共見共聞證據資料內容,落實公開法庭審理。

周盈文表示,本案檢察官最主要是以原審同案被告黃春棋、陳憶隆2人於司法警察詢問、檢察官訊問的供述內容認定被告徐自強共同犯罪;但合議庭認為,黃春棋以及陳憶隆的訊問供述,未經具結,欠缺可信情況,均不具有證據能力。

更九審開庭期間,黃春棋拒絕作證,陳憶隆雖然有作證,有說出部分證言,但合議庭認為陳憶隆證詞充滿矛盾,欠缺其他補強證據,不具有證據力,此外,檢察官其他的舉證,均不足以認定徐自強共同犯案,因此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改判徐自強無罪。

更九審合議庭呼籲國人相信法院、尊重裁判,給予法官獨立的審判空間,對於法院裁判如有不服,應循正常法律程序尋求救濟。

全案緣於徐自強與黃春棋、陳憶隆、黃銘泉等人被控於民國84年9月1日共同綁架、殺害富商黃春樹;黃銘泉潛逃泰國遇害死亡;黃春棋、陳憶隆及徐自強3人於89年被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

最高法院在94年5月認同時任檢察總長吳英昭的第5次非常上訴,將案件發回更審;全案在二、三審之間來回,高院更八審於101年判徐自強無期徒刑。10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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