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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斯特: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金重訴字第2號判決結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8.31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本公司董事長許世弘先生及本公司總經理梁伯榮先生。 (2)法院名稱及處分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3)相關文書案號:103年金重訴字第2號。2.事實發生日:104/08/3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董事長許世弘先生及總經理梁伯榮先生因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與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情事,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結後提起 公訴。4.處理過程: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許世弘先生及梁伯榮先生均無罪。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目前營運一切正常,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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