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奧客鑑賞期有例外 消基會再批定義不清
網購方便又便宜,消費者不管滿不滿意,商品都享有7天內退貨的權益。不過政府修改「消保法」,增列「合理例外情事」可不必在此限,消基會痛批政府開倒車;而行政院則回應是參考先進國家的先例。
網購享有7天鑑賞期,消費者不必說明理由,不必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就可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不過,今(104)年6月立院通過修訂「消保法」,增列容易腐敗或過期、經消費者開封過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報紙期刊或雜誌、消費者個人的指定或符合其個別需求而為之的給付等「合理例外情事」,可免除鑑賞期規定。
消基會抨擊,修法後最大的癥結點,在於所謂「合理例外情事」如何定義?行政院未盡把關職責,只會無限擴大例外情事,將好不容易建立起的買賣互信擊毀,更枉顧民眾權益。
消基會進一步指出,像是「易腐敗或過期商品」定義不清楚又空泛,比方易腐敗的海鮮,以冷凍運送就不易腐壞,火腿、臘肉等乾貨是否也算生鮮食品,又如何定位?網路商家能藉由但書規定拒絕退貨,消費者等於毫無購物保障。
而消費者一旦開封影音商品、電腦軟體就不能退貨,更是讓民眾權益開倒車。「因消費者個人之指定或符合其個別需求而為之給付」規定,不等於客製化商品,像有些網路商家號稱提供客製化包包,事實上連基本款式造型都是固定的,僅讓民眾選顏色,而以臉書代購國外商品,是否也屬客製化,都有疑義。
消基會呼籲,修法的目的應該兼顧消費者與業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衍生更多消費糾紛。以往消費者在法規保障下,安心網購、願意消費,才締造出網購「兆元產業」奇蹟。行政院訂定「合理例外情事」,理應落實明確性原則,否則只會讓消費者無所適從。
對此,行政院消保處回應,修法時考量到歐盟、英國及日本等先進國家的作法,對於網購性質特殊商品或服務,排除適用7日猶豫期。由於為了平衡消費者與業者權益,才會增列但書規定,並授權行政院訂定合理例外情事,就是希望能降低無謂的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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