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郭定是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實際負責人,從民國101年1月起至103年5月止,從越南、香港進口不可供人食用的飼料油。
轉賣合計約400萬公斤飼料油,給強冠、正義、北海、協慶等公司,以摻偽或假冒製作可供人食用油「維力清香油」、「正義香豬油」、「全統香豬油」、「精製豬油」「新萬香豬油」等銷售各地,詐騙消費者。
判決指出,飼料油以摻偽或假冒方式,製造、販售所謂豬油產品,數量相當多,期間又長,詐騙被害人數眾多,造成國人健康損害相當大。
雲林地院宣判,郭定以詐欺及詐欺幫助犯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3罪合併應執行10年2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900萬元。
至於郭定的妻子郭陳潘,涉嫌逃漏稅罪嫌,法官認為無法證明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有虛開不實發票的情形,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