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檢舉逃漏稅捐需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大成報/ 2015.08.27 00:00
【本報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許多檢舉案件,因未就檢舉內容提出違章漏稅之具體事證或僅以新聞、網路或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檢舉逃漏稅,雖經通知補正,仍未獲提供,致稽徵機關無法有效掌握該逃漏稅事實,增加查核之困難性。該局指出,對於檢舉案件之處理,依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欠缺,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於文到10日內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該檢舉案將無法成案,進而影響檢舉人獎金核發之權益。

該局以檢舉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舉例說明,檢舉人可先行上網至「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該營業人是否使用統一發票,再進一步提出違章漏稅事實,即指出消費日期、詳細時間、地點(明確營業地址,儘量避免用○○路與○○路口表示)、品名及交易金額;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部分,如購買商品請檢附如訂購單、付款憑證(信用卡簽單、匯款、轉帳憑證之影本)、購買商品之保證書或商品相片等,如餐飲部分請詳述訂購之餐點名稱、各別金額與信用卡簽單影本,旅宿部分請詳述入宿、離宿、結帳時間、房間號碼、金額與信用卡簽單影本。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避免民眾依據公開資訊浮濫檢舉、浪費行政資源並提升查核效率,民眾若發現違章逃漏稅情事,檢舉時除詳實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外,必須依據實情,提供具體的人、事、時、地、物等事證,以利稽徵機關查核,有效遏止不法逃漏,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不法行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