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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立法 保護海底寶藏

中央廣播電台/王韋婷 2015.08.27 00:00
為保護海底寶藏,行政院會今天(27日)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明定在中華民國內水、領海內發現的水下文化資產,除私有或外國船舶、飛機外,都是國有資產;未來不法竊取或竊占在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內的水下文化資產,最高將處5年以下徒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文化部表示,聯合國已開始推動水下寶藏保護公約,台灣鄰近國家越南、泰國、中國也已進行所屬海域水下考古發掘,因此須立法規範,才能保護水下文化資產。

依據草案,包括海底船舶、飛機、人類遺骸、器物、建築物等與人類生存有關的資產都是保護對象,文化部可進行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通報疑似水下文化資產的內容和範圍,經審查確認後,予以列冊管理。未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進行水域開發前,例如鋪設海底電纜、管道或海洋研究調查等,必須先調查所涉水域有無水下文化資產;同時,一旦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時,就要停止開發行動,通報主管機關文化部,避免水下文化資產遭到破壞。

草案也訂定罰則,意圖竊取、竊占、毀損水下文化資產,或明知為水下文化資產未經核准發掘,或非法運出國外等,將處以5年以下徒刑,20萬元以上到1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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