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地方法院表示,已遭地檢署發布通緝的游男,涉嫌在民國102年6月4日晚間8時許,夥同吳男和曾男,將被害人強押到基隆1家汽車美容店,隨後持開山刀、鯊魚劍、鐮刀、西瓜刀、電擊棒、木棍,命令被害人脫光衣服上腳鐐。
判決書指出,游男等人更嗆被害人「要打死你」、「要燒你的卵葩(台語),要你不能人道」,不僅徒手毆打被害人,還拿水管、塑膠棒、電擊棒等物品毆打被害人頭部。
過程中更恫嚇「要將你斷手斷腳,要殺死你,不打算讓你走」、「有朋友是通緝犯,身上有槍,可以直接把你們打掉」,嚇得被害人趕緊電話聯繫親友,由朋友擔保後才被釋放。
基隆地院審理後,依妨害自由罪,判決吳男和曾男,各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