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大科技:更正公告本公司104年8月24日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0 年前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24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94,174,000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8/25~104/10/24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35.00~82.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83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第八次101/08/24~101/10/23:買回500,000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104年8月24日第九屆第十六次臨時董事會議事錄。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博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第1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生效日期:104年8月24日第一條 主旨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以下稱庫藏股)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次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均為普通股,其權利與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原有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第三條 受讓人資格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含)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全職支薪員工,得依本辦法第六條所訂認購基數標準,享有認購資格。第四條 權責1. 總經理室:制訂轉讓辦法,並負責個人可認購總額計算、查核。2. 財務部:配合認購作業,處理轉讓相關事宜。3. 總經理:審查轉讓辦法。4. 董事長:核准轉讓辦法。第五條 轉讓期間庫藏股轉讓期間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日起三年為限,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第六條 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之分配原則1. 本公司各職等員工可認購股份之股數計算依據:基本可認購股數佔80%、特殊貢獻占20%為原則,其比例得依實際情況授權由董事長調整之。2. 基本可認購股數之計算方式如下: 績效點數*職等點數*年資點數*職務加權*在職月數加權 (1)個人可認購基數=----------------------------------------- Σ績效點數*職等點數*年資點數*職務加權*在職月數加權(2) 個人基本可認購股數=個人可認購基數 × 可轉讓股數(3) 其中績效點數、職等點數、年資點數、職務加權、在職月數加權之計算方式,依本公司員工分紅辦法規定辦理。3. 特殊貢獻可認購股數:授權董事長依貢獻程度核決可認購股數。4. 除依上述計算之可認購股數外,另就特殊情形授權董事長可加以調整可認購股數。5.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第七條 轉讓予員工作業程序如下:1. 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庫藏股。2.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各次轉讓作業之股數、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3. 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八條 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第九條 庫藏股轉讓予員工辦理過戶登記後,其權利與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十條 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應依法辦理稅額、申報手續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第十一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另應向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六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博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所訂定之買回區間價格每股35元至每股82元,其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項目尚無重大不利影響;另本次所預計買回股份之總金額按每股82元計最高為41,000仟元,依據該公司一○四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表顯示,保留盈餘為364,789仟元,扣除特別盈餘公積0仟元,加上已實現資本公積29,385仟元,總計394,174仟元,即為可買回股份總金額之上限,經核算並未有逾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所規定之金額,評估其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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