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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清污染土壤採審查許可制

中央商情網/ 2015.08.25 00:00
(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25日電)環署今天說明,清除污染土壤問題採審查許可制度,由核可的數家合法清除處理及再利用機構,合法收受處理遭污染土壤。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十餘年,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調查發現,各類型包括工廠、加油站、農田等土壤污染場址,受限於場址規模、所在位置環境區位、整治技術、改善時效或整治經費成本等因素,許多無法在現地進行污染土壤整治工作,都規劃採取將污染土壤移出並委託處理的離場處理方式。

「面對上述問題,早期是納入各改善計畫中,由各地方環保局個案審查」,環保署坦言,因各地方環保局審查尺度與要求都不盡相同,因此環署決定透過推動污染土壤的審查許可制度,將審查處理機構的技術能力及後端稽核管理,能更系統化的追蹤改善。

環保署指出,今年7月1日起,污染場址須委託已取得污染土壤專屬類別的清除、處理或再利用許可的機構,進行土壤污染物整治改善工作。

業者可透過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的污染土壤離場專區(http://sgw.epa.gov.tw/public/Default.aspx) 連結,查詢已取得污染土壤許可的清除及處理機構。10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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