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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票金控:代子公司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說明對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之判決結果事。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8.24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4/08/242.公司名稱: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國際票券前於民國95年委任荷蘭銀行擔任財務顧問,雙方簽約,約定由荷蘭銀行擔任安排機構(ARRANGER)並提供其財務顧問服務,進行債券證券化之專案。然因外幣債券(SCDO)發生信用違約情事,導致國際票券因持有受益證券而受有損失(已於97年度全部認列損失),為維護權益,於98年4月21日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訴追荷蘭銀行於財務顧問契約中相關責任,併追加訴訟金額至11億元及追加受讓荷蘭銀行資產之澳商澳盛銀行。在臺灣臺北地院費時6年審理過程,惟臺灣臺北地院仍判決駁回國際票券之請求。8.因應措施:本判決為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將評估研議是否提起上訴。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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