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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康科技:本公司對林伯翰、張嘉元、張文洲、鄭進財及戴嘉伶等人,提出詐欺、背信及侵佔刑事告訴案,檢察官處分之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8.24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當事人:林伯翰、張嘉元(歿)、張文洲、鄭進財及戴嘉伶小姐。(2)法院名稱及處分機關: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3)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706號2.事實發生日:104/08/2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一、本公司對新光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林伯翰及 漢康科技前副董事長張嘉元等人提出詐欺、背信及侵佔刑事案(參考102年7月24日重訊)。二、本公司對海門漢康鋼鐵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嘉元、經理人張文洲、鄭進財及漢康科技前財務主管戴嘉伶小姐依法提出刑事告訴(參考102年7月24日重訊)。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之處份,其中被告張文洲、鄭進財侵吞海門漢康公司股款及被告林伯翰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部份不得再議;其餘部分告訴人若有不服之理由,於七日內提出訴狀。4.處理過程:本公司將委請律師評估,依法聲請再議。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營運一切正常,對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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