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近來火災傷亡案件,皆因避難延遲或失敗造成,為落實消防法第六條規定: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南市消防局與工務局及各建築師公會召開「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推廣本市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具體作法研商會議」,決議請工務局於104年9月1日起,配合於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備註欄加註2點,一、「非供公眾使用住宅場所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二、「上述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應由起造人自主設置並維護之。」消防局呼籲民眾,警報器價格便宜、裝設方便,多一道防災工作,住家就能多一分保障。